关于积极参与《农业部关于修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12-12-13阅读次数:

协(宣)字[2012]22 号


各单位会员:

    为加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范执业兽医执业行为,农业部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即将进行修订,形成了《农业部关于修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于2012年12月4日-2013年1月7日期间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农业部决定对《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第四十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养单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第四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可以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执业兽医师相关诊疗活动。

前款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兽医师,注册机关应当在其执业证书上载明“依法注册”字样和执业期限,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执业兽医师的规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政府助手职能,中国兽医协会各单位会员应积极组织,深入探讨,并将意见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反馈:

    1.政府途径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syjyzc@sina.com)或.传真(010-59192777);

    (3)邮件(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立法协调处  邮政编码:100125)。

    2.协会途径

    (1)发送电子邮件(xx@cvma.org.cn)或传真(010-62125789);

    (2)邮件(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中鼎大厦B座505室  中国兽医协会 邮编:100098);

    (3)电话:010-62120119(工作日,8:30-17:00)。

通过协会途径反馈意见者,请于2013年1月3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协会,以便协会统一整理后,集中反馈给农业部。

 

 

中国兽医协会 

201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