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13-03-03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依据《中国兽医协会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是依法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等活动的注册执业兽医师,为巩固、更新专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而必须开展的一项职业终身教育。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三条 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根据继续教育项目内容可分为2类:

A类学分:涉及兽医临床相关专业知识以及临床诊疗技能的项目;

B类学分:涉及兽医相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的项目。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四条注册执业兽医师每年都应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活动,总学分数不低于40学分,其中A类学分不低于35学分,B类学分不低于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第四章  学分授予标准

第五条 参加一级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培训且考评合格者,每1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1学时授予2学分,45分钟为1学时。单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六条 参加二级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活动且考评合格者,每1学时授予0.5学分,主讲人每1学时授予1学分,45分钟为1学时。单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七条 参加三级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活动且考评合格者,每1学时授予0.25学分,主讲人每1学时授予0.5学分,45分钟为1学时。单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八条 接受临床兽医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每1学期授予4学分。

第五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九条 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为参加培训活动的注册执业兽医师发放本单位盖章的登记证。

第十条 接受临床兽医专业的在职学位教育所获学分由中国兽医协会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中国兽医协会统一印制《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培训形式、学分类别、学分数、考核结果、培训日期、举办单位等。

第十二条 《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是注册执业兽医师年度报告的必备证件之一,也是专科发展、自律考评、执业能力综合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注册执业兽医师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由中国兽医协会统一汇总。注册执业兽医师可凭执业兽医证书编号及密码登陆中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网站(www.nvce.org.cn)查询。

第十四条 每年所获学分数从每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