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认可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13-03-07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总体规划,统筹部署我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活动,切实保障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质量,依据《中国兽医协会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分为一级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称一级项目)、二级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称二级项目)和三级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称三级项目)3类。

第二章  认可条件

第三条 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题材包括2类,分别是:

A类:涉及兽医临床相关专业知识以及临床诊疗技能;

B类:涉及兽医相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项目应以与兽医临床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成果为主要内容,同时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一)一级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本学科的国际或国内发展前沿;

2.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 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4. 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二)二级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本学科的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

2. 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3. 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4. 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三级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本学科的省内或地(市)内发展前沿;

2. 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

3. 获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4. 填补国内、省内或地(市)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一级项目由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二级项目由中国兽医协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中心评审、批准并公布,三级项目由省级兽医协会评审、批准并公布。未成立或正在筹备成立兽医协会的地区,相应工作暂时由上一级兽医协会代理完成。

第六条 一级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只能申报一级项目,二级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只能申报二级及以上的项目,三级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申报任意级项目。

第七条 拟申报项目的单位应按要求准备相应材料: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国内外本领域最新进展、本领域存在问题、项目目标、项目创新点、项目培训需求及效益分析、项目举办方式,以及项目涉及的课程题目、授课教师有关信息、日程和内容简要等;

(二)授课教师资质证明材料。继续教育课程授课教师应能胜任其所授课领域的教学工作,并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资历。资质证明须包括授课教师姓名、个人简介、工作信息、联络方式、专业特长、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与主办人无雇佣关系的业内知名人士出具的推荐信及其它所有有利于授课教师获得批准的材料;

(三)如有机构协办该项目或该项目中的某个课程,还应提供协办协议。

第八条 提出项目申请的培训机构,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受理单位交纳认可费,认可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九条 每年申报次年项目的时间为当年12月,申报单位将下一年度拟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按统一要求填写、准备后,按程序申报。

第十条 每年年底中国兽医协会和省级兽医协会将批准认可的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统一列表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日期、举办地点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广大执业兽医选择参加。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项目从公布之日起2年内有效。若2年后项目继续举办,且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不作改变的,可以申请认可资格更新。

第十二条 经认可的项目可能在2年内于不同地点、不同时间进行重复培训,培训机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批复单位。项目课程、项目目标、授课方式及授课日程有所改变时均须提交新的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经认可后,培训机构方能对培训项目进行宣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