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兽医协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认可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13-03-07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质量,依据《中国兽医协会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以提高“执业兽医临床能力”为目标,专门负责就兽医相关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标准规范、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等方面开展的继学历教育之后的教育活动。

第三条 培训机构分为一级培训机构、二级培训机构和三级培训机构3类。

第二章  认可条件

第四条 三级培训机构认可条件:

(一)能够严格遵守《中国兽医协会注册执业兽医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二)拥有与所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其中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师资不少于2人;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培训场所及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条件(专用或兼用);

(四)配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如机构管理、项目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制度;

(五)培训机构有专人全面负责培训工作,有专、兼职的培训管理人员且分工职责明确。

第五条 二级培训机构认可条件:

除满足第四条(一)、(三)、(四)和(五)外,还应满足,

(一)拥有与所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其中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师资不少于4人;

(二)成功主办至少1次继续教育活动,且每次培训学员应不少于50人。

第六条 一级培训机构认可条件:

除满足第四条(一)、(三)、(四)和(五)外,还应满足,

(一)拥有与所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其中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师资不少于6人,教授或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师资不少于1人;

(二)成功主办至少3次继续教育活动,且每次培训学员应不少于80人。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一级培训机构由全国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核、认可,二级培训机构由中国兽医协会执业兽医继续教育中心审核、认可,三级培训机构由省级兽医协会审核、认可。未成立或正在筹备成立兽医协会的地区,相应工作暂时由上一级兽医协会代理完成。

第八条 具有培训资质的与兽医专业相关的协会、科研院校、疫控机构、公司、动物医院等都可以申请作为培训机构。

第九条 拟申请成为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填写2份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一级、二级或三级《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

(一)培训资质证明;

(二)营业证明(含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

(三)专、兼职师资的有关信息,包括简历、职称证书、聘用证明等;

(四)培训机构组织架构及人员分工情况说明;

(五)培训机构管理、项目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相关制度;

(六)申请二级培训机构者,还要求提供“成功主办至少1次继续教育活动,且每次培训学员应不少于50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每次继续教育活动的宣传手册、师资人员简历、学员签到表、授课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等;

(七)申请一级培训机构者,还要求提供“成功主办至少3次继续教育活动,且每次培训学员应不少于80人”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每次继续教育活动的宣传手册、师资人员简历、学员签到表、授课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等。

第十条 提出认可申请的单位,应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向受理单位交纳认可费,认可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的60天内作出是否认可的批复。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资格从认可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所有培训机构应及时更新并保持资质的有效状态。

(一)资质期满或被取消资质的培训机构不得在网站、宣传材料、听课证明和课程日程上使用“中国兽医协会认可字样”或“省级兽医协会认可字样”;

(二)培训机构须在资质到期前60天内,提交更新申请并缴纳相应费用,资质超过180天未申请更新的,将不再受理该机构的申请;

(三)申请方须至少在过去的2年内主办过1次认可培训项目才能顺利更新资质。

第四章  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经认可的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自觉接受对培训过程的监督和对培训效果的评价;

(二)负责监督授课过程,确保每位学员真正地参与到项目内容的学习中;

(三)负责保存至少5年内的继续教育项目记录,以供检查。记录应该包括:继续教育项目提纲、讲师的个人简介、授课时间和地点、授课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学员签到表(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参加培训的总人数、继续教育证明、课程评估表;

(四)向所有听课者免费提供机构盖章确认的继续教育证明,内容应包括听课者姓名及执业兽医证书编号,培训项目名称及编号,培训机构名称及认可代码,培训日期、授课方式、学分类别、学分数和考核结果等;

(五)如有机构协办某项目或某课程,负责提供协办协议;

(六)每年12月底前向监督机构报送工作总结、本年度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报表(含学分授予情况统计)、教材等材料,以及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经认可的一级培训机构和二级培训机构应接受中国兽医协会的监督和指导,经认可的三级培训机构接受所在省级兽医协会监督和指导。未成立或正在筹备成立兽医协会的地区,相应工作暂时由上一级兽医协会代理完成。

第十六条 经认可的培训机构必须认真履行机构职责,举办的继续教育活动应符合相应级别项目标准,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七条 对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单位,可以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2个月内不予受理认可申请的处罚。

第十八条 对不按培训标准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培训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180天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未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培训机构可撤销其培训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兽医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