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3-04-24阅读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规范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活动,严惩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部署安排,农业农村部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严厉打击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行为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考虑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决策部署,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要求,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巡查巡护,规范繁育展演和经营利用活动,以最严厉的执法、最严格的管理、最广泛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交易、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保障水生野生动物各项保护管理制度落实落地,切实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行动任务
(一)强化栖息地监管。依法落实对辖区内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监督管理职责,重点查处非法猎捕、擅自引入外来物种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行为。加强源头管理,强化自然保护地、水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等重点区域和繁殖期、越冬期等关键时期的巡查巡护,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增加巡查执法频率,必要时开展蹲点驻守。清查自然保护地内各类繁育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活动,对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进行科学研究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擅自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严打非法经营利用行为。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海鲜干货市场、餐饮场所、宠物市场等重点区域的整治,以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中国鲎、海马、鳄鱼、鲟鱼、淡水龟鳖等物种作为执法重点,依法严厉查处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经营利用,未按规定使用水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以及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水生野生动物相关许可证件、专用标识等非法行为。加强与网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职责分工共同打击网络非法交易和非法运输、寄递等行为,强化多环节、全链条、无死角监管。
(三)规范繁育展演活动。对辖区内水族馆、海洋馆等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展演场所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核查鲸豚、鲸鲨、海龟、斑海豹等重点物种在养情况。对在养动物种类、数量与特许证件记录无法对应的,要求其说明原因。原因合理且可查证的,责令依法办理特许证件变更;种类、数量超过许可证记录又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专项行动期间开展“水野执法记者行”活动,我部将邀请有关新闻媒体记者,通过实地调研、随行执法、明查暗访、暗查暗访等方式,赴重点地区深挖涉及水生野生动物违法违规线索,组织集中宣传报道,加大问题曝光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警示教育作用。各地在开展相关专项行动时要邀请地方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加强对执法全过程的监督和宣传。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坚持重点打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协同打击线上线下非法活动,并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职责任务和辖区工作实际,联合相关部门细化本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做好各项专项行动工作。
(二)深化协作配合。要加强与网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的工作协同,推动建立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渔业渔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水生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同打击、防范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进一步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刑案件,高压震慑违法犯罪活动。
(三)发挥信息化监管作用。要按规定应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核发相关许可证件和专用标识,确保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在养动物情况和系统信息数据相一致,实现市场流通环节动态管理。各地要加快相关许可、收容救护、罚没等管理信息录入,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奠定基础。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要全力配合各地扎实做好信息数据录入工作。
(四)广泛宣传引导。要加强对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生态保护知识及专项行动的宣传,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配合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及时曝光查办的重特大案件和典型案例,展示执法办案成效,发挥警示、震慑、教育作用。发挥渔政执法举报(010-59191110)受理平台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及时受理核查群众举报。
(五)强化信息报送。要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及时上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典型案件办理情况,随报重特大案件或紧急突发情况。专项行动总结请于2023年11月10日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 张宇
电话:010-59192927。
农业农村部
2023年4月23日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