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中国兽医协会发布时间:2021-10-28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要求,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日前,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专家,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决定》中与水生野生动物相关内容进行了总结归纳,并就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应解答,形成水生野生动物专题普法宣传问答。
据介绍,本次普法宣传问答共23项问题,分为5个板块,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背景和基本情况、水生野生动物的范围、部门职责分工、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等角度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解读。
水生野生动物专题普法宣传问答
编者按:为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活动,革除滥食野生动物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印发《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为了贯彻决定要求,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我们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决定》中与水生野生动物相关内容进行了总结归纳,并就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回应解答,以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理解法律法规精神,发挥好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作用。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背景和基本情况
1.该法是何时制定和修改的?
——于1988 年11 月8 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9 年3 月1 日起施行。
——2004 年8 月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一次修正。
——为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2009 年8 月27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修正。
——为落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求,2016 年7 月2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修订,自2017 年7月1 日起施行。
——为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职责调整,2018 年10 月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三次修正。
2.立法目的是什么?
——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目的是为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3. 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水生野生动物的范围
4.法律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哪些?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
5.水生野生动物如何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
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上述物种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
三、部门职责分工
6.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主管部门是什么?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7.各部门针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如何分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8.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如何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9.哪些单位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普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八条。
四、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管理
10.能否猎捕水生野生动物?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1.猎捕水生野生动物有哪些规定?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2.禁止水生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商业活动有什么规定?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3.禁止经营利用和食用水生野生动物有什么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14.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有什么规定?
——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5.水生野生动物进出口贸易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名录,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出境检疫。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可以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法实施进境检疫。海关凭进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及检疫证明按照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16.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及重要栖息地划定工作如何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
(四)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情况等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7.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水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产生影响时应如何做?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
五、法律责任
18.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有关部门履职失职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19.违法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0.违法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交易及相关商业活动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规定的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出售、运输、携带、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21.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禁食条款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22. 《决定》对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做出哪些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需要注意把握好哪些界限?
——《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一是,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是,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需要注意把握:一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猎捕、交易、运输、食用水生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二是,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根据各方面的一致意见,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
相关条文:《决定》第一条、第二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解释
23.两栖爬行动物中哪些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具体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物种,要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进行管理,对凡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的,必须一律严格禁止。
——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相关条文:农业农村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3号)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部